如今的快遞與我們的生活緊密相連,但是也時常出現快遞途中損壞或丟失等問題,正常來說,應該由快遞公司承擔賠償,但其實能獲得完全的賠償的不在多數。很多情況下,只有買了保價的情況下,快遞公司才會給予賠償,如若不然,只能賠償運費的數倍。
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有約定的按照約定來,沒有約定的,只要消費者有證據證明所投寄貨物價格,即使沒有購買保價也應獲原價賠償。
對于保價、損壞賠償以及未保價的賠償問題,新出臺的《快遞暫行條例》做出了如下規定:
《條例》第二十一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寄件人填寫快遞運單前,應當提醒其閱讀快遞服務合同條款、遵守禁止寄遞和限制寄遞物品的有關規定,告知相關保價規則和保險服務項目。寄件人交寄貴重物品的,應當事先聲明;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可以要求寄件人對貴重物品予以保價。
《條例》第二十四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規范操作,防止造成快件損毀。
《條例》第二十七條:快件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對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責任;對未保價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從《快遞暫行條例》中,為我們明確了快件為保價情況的責任主體與賠付細節。為大眾的快遞服務進一步帶來良好的體驗。